不教而诛_不教而诛之,谓之虐,教而不化,诛之,谓之王道
感谢大家在这个不教而诛问题集合中的积极参与。我将用专业的态度回答每个问题,并尽量给出具体的例子和实践经验,以帮助大家理解和应用相关概念。
1.不教而诛的成语示例
2.不教而杀的解释
3.关于哪个不教而诛,从论语中摘一段解释
不教而诛的成语示例
1、大人限他们三个月叫他们戒烟,宽之以期限,动之以厉害,不忍不教而诛。 清·李宝嘉《官场现形记》第二十回2、惩办主义不教而诛,不仅不能教育犯错误的人改正错误,反而会伤害他们,达不到“惩前毖后,治病救人”的目的。
不教而杀的解释
与“惩罚”相关的成语有小惩大诫、不教而杀、不教而诛、不为已甚小惩大诫[xiǎo chéng dà jiè]
惩:惩罚;诫:警告,劝告。有小过失就惩戒,使受到教训而不致犯大错误。
出处:《周易·系辞下》:“小惩而大诫,此小人之福也。”
不教而杀[bù jiào ér shā]
教:教育;杀:处罚,杀死。不警告就处死。指事先不教育人,一犯错误就加以惩罚。
出处:《论语·尧曰》:“不教而杀谓之虐。”
不教而诛[bù jiào ér zhū]
教:教育;诛:处罚,杀死。不警告就处死。指事先不教育人,一犯错误就加以惩罚。
出处:《荀子·富国》:“故不教而诛,则刑繁而邪不胜;教而不诛,则奸民不惩。”
不为已甚[bù wéi yǐ shèn]
已甚:过分。不做得太过分。多指对人的责备或处罚适可而止。
出处:《孟子·离娄下》:“仲尼不为已甚者。”
例句:
1.说什么契丹人分明是借口,英零娱不为已甚,眼睑一垂,算是答应。
2.屈民于法,不教而诛,惟恐苛虐稍有疏漏。
3.对幼儿管教严厉是对的,但也不能不教而诛!
4.这就违背了罪刑法定主义,无异于法外用刑,不教而诛。
5.浏览即违法,实则不教而诛,值得商榷。
6.你明白成语“不教而诛”的意思吗?
关于哪个不教而诛,从论语中摘一段解释
教:教育;杀:处罚,杀死。不警告就处死。 指事 先不教育人,一犯 错误 就加以 惩罚 。
成语出处: 《论语·尧曰》:“ 不教而杀 谓之虐。”
成语例句: 对待犯错误的人应当采取治病救人的方针,而不应该 不教而杀 。
繁体写法: 不教而杀
不教而杀的近义词: 不教而诛 事先不进行教育,就加以惩罚。语本《论语·尧曰》:“不教而杀谓之虐。”《荀子·富国》:“故不教而诛,则
不教而杀的反义词: 谆谆教诲 谆谆:恳切、耐心的样子。恳切、耐心地启发开导。
成语语法: 紧缩式;作谓语、宾语、定语;含贬义,用于书面语
成语故事: 春秋时期,56岁的孔子担任鲁国的大司寇,他上任时颁布了三**令,实行实价买卖,男女分道而行,款待外国人。当时少正卯出来反对被抓,手下问孔子杀不杀,孔子一向推行“仁政”,主张教育,认为“不教而杀谓之虐。” 就把他抓入牢中
常用程度: 一般成语
感情.色彩: 贬义成语
成语结构: 偏正式成语
产生年代: 古代成语
英语翻译: execute without teaching
一国之政,权在立法,立法的效率低下,众所周知。这时我们的选择通常两种:一是小国寡民,二是授权(于行政)立法。
秦以来的大国统治,往往是授权立法,这样敏是敏了,却往往会“陪臣执国命”。
“宽则得众,信则民任焉,敏则有功,公则说。”
有道之国的基础无非是四个字“宽、信、敏、公”。大国立法,“宽信公”可能达到,但很难“敏”。
授权立法,敏是敏了,宽信公呢?
我们说:“官凶民懦”,是无道的外在表现。但官为什么凶?民干嘛要懦?
“法律之下,人人平等”。一旦授权立法,官就有了立法权:法律官制定、法律官执行,这时候的官,还在法律之下吗?
胸怀利器,必生杀心。当官拥有了法律这把利器,又怎能不凶?当民的头上有个“破家县令”时,又如何不懦!
有人说“不还有立法”嘛?可前面说过“立法不敏”,以“不敏”对敏,效果可想而知。
我们把“授权立法”定性为无道,原因在于“宽、信、敏、公”四根柱子,官只取其敏!
所以,与宽容相对,社会越发严苛……
所以,与信任相对,社会越发离心……
所以,与公平相对,社会越发不公……
所以,与灵敏相对,官倒是敏了,民却越发地冷漠麻木……
----这样的国只会向下、不会向上!
大同社会“小国寡民”,就让立法“敏”成为可能,也同时避免了无道……
在十三章我们谈了立法,也谈了听讼。
论语将国人分为三类:士、君子、小人。与士相对,君子和小人都是民。
君子立法是民代立法、君子听讼是民代司法,因为君子得到民的拥护----其实更该反过来说“得到民拥护的才是君子”。
这时的官将只有一项权力----执法权。
在理想国,仅拥有执法权的官是很难“以权谋私”的。
要想贪污,得有财权。可惜,财权(也就是食)在立法。
要想受贿,须能选择性执法或自由裁量。可惜,前者立法盯着,后者权在司法----也就是在听讼者(民)手中……
这时的官,也还能动手脚。他们能动什么手脚?我们要盯着什么?擦边球!
不教而杀谓之虐;
立法规定,某件事可做,但有限制条件。
当我们做这件事时,官的手脚来了:他们并不教我们如何满足那些限制条件,而是简单地说“不符合”,把这件事毙了!
一件好事,不教人把它做成,却以小的差错把它毙掉,这就是不教而杀。
不戒视成谓之暴;
好事不给人做,碰到坏事呢,却采取“放水养鱼”、“钓鱼执法”----在开始的时候坐视不理、甚至故意纵容,直到坏事做成了才开始执法、处罚,这就是不戒视成。
慢令致期谓之贼;
还有些是与时间有关的,比如一件事很急,我们就会限定官于某月某日前完成。可民急官不急,官非要拖着,直到最后的时刻才把事做完,这就是慢令致期。
犹之与人也,出纳之吝谓之有司。
最后就是官僚主义,比如残疾人坐车,按规定可以半票,可售票员只认证件不认人,没残疾证就不给半票……
说官僚也不官僚,如果那残疾人好了(证还在),再坐车时,售票员就会“不认证件只认人”,还是不给半票……
售票员的目的是什么?就是不给残疾人优惠,想多收(也就是少付)那半票的钱!
这四种方式,即使有道也不可避免,所以我们要时刻盯紧!
官为什么会做“四恶”,其实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,那就是:他们的价值取向与我们不同。
立法是民代立法,所以君子在立法时,要考虑民的满意度,也就是说要兼顾“宽、信、敏、公”。
司法是独立司法,所以君子在司法时,要“必使其无讼”,也就是说要兼顾各个诉讼方的利益。
执法却是“部门执法”,所以官在执法时,考虑的不是各方的利益,而仅是自己一方的利益……
一件好事,做成了与官无益,做不成与官无损,所以官懒得教,直接毙掉。这叫不教而杀。
一件坏事,没做就管不出成绩,做成再管效果明显,所以官先养鱼、后逮鱼、实在不成就钓鱼。这叫不戒视成。
一件急事,急着办显不出官的重要,为显示威严,官拖着不做让你着急,让你去求他。这叫慢令致期。----注意,致期不是超期,是卡着最后的时间做。
一项政策,我们考核的是“社会满意度”,他们考核的是“费用支出额”;我们想着支付,他们想着节约(吝啬)。这就叫有司(官僚主义)。
再举个例子,就是日记门那个烟草局长。
韩寒说:他曾经得到烟草部门的表彰,原因是“让某地区的烟草销量增加一倍”。
我们成立烟草部门,目的是控制抽烟;烟草部门的价值取向,却变成了“增加销量”,与我们的宗旨完全相反……
我们为什么反对“陪臣执国命”?就是因为“陪臣们”有自己的利益追求,而他们的追求往往与“国命”相差甚远!
好了,今天关于“不教而诛”的话题就到这里了。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“不教而诛”有更全面、深入的了解,并且能够在今后的生活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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